关于第73218336号“鸿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鸿宁 73218336

阅读:183456 2026-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启朋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鸿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7日对第73218336号“鸿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鸿宁”系列品牌使用在先,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申请人的“鸿宁”标识应依法获得保护,争…

  申请人:杨启朋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海鸿宁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7日对第73218336号“鸿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鸿宁”系列品牌使用在先,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市场影响力。申请人的“鸿宁”标识应依法获得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相关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害了申请人的商标在先使用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鸿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固有显著性。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利用一些企业在商标申请上存在的漏洞,而进行恶意抢注,其作为职业商标抢注人,为了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交易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2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3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鸿宁”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主张在先使用的“鸿宁”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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