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百孚洋行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181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4081号、国际注册第971408A号图形商标、第1428468号“JINNIU及图”商标、第21540985号图形商标、第11227132号“红牛及图”商标、第4295737号图形商标、第11227208号“KRATINGDAENG及图”商标、第554645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12320A号“RED 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暂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业登记证、类似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四、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在“净化剂;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氧;医药制剂;培养细菌用介质;杀虫剂;消毒剂;牙填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维生素制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六经我局审理决定在“1.医药制剂;2.兽医用制剂;3.卫生消毒剂;4.空气净化制剂;5.橡皮膏;6.医用敷料;7.牙填料;8.牙医用造型蜡;9.消毒剂;10.杀害虫剂;11.杀真菌剂;12.除莠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1.医用营养品;2.婴儿食品”商品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七经我局审理决定在“1.医药制剂;2.消毒剂;3.净化剂;4.杀虫剂;5.医用放射性物质;6.医用氧;7.培养细菌用介质;8.牙填料”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1.维生素制剂;2.医用营养品”商品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八在“1.咖啡;2.茶;3.糖;4.糖果;5.糕点;6.寿司;7.谷类制品;8.面粉制品;9.锅巴;10.豆粉;11.食用淀粉产品;12.冰淇淋;13.食盐;14.酱油;15.调味品;16.酵母;17.家用嫩肉剂”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1.非医用营养液;2.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卫生消毒剂;牙填塞材料;消毒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三、五、七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六、八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药;卫生消毒剂;牙填塞材料;消毒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