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64079号“沃尔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的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33368955号、第41448552号、第79822907号、第70013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