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47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90546号、第17064616号、第79037782号、第78033703号、第19172216号、第191721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五、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为纸制或纸板制盒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纸制或纸板制盒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卡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商品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卡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