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589183号“特可TK TECHK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特可TK TECHKE及图(指定颜色) 87589183

阅读:172606 2026-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靖玮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标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89183号“特可TK TECHK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49322号第35类商标、第31054169号商标、第19481461号商标、第…

  申请人:周靖玮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标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589183号“特可TK TECHK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349322号第35类商标、第31054169号商标、第19481461号商标、第702990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在先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标识,若并存使用于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并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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