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臻元工具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94159号“STZ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我局驳回决定引证了第59405770号“STZ”商标、第26743275号“STZ”商标、第51414279号“STTZZ”商标(以下成引证商标一、二、三)。
2、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三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决定在“引擎轴承;车辆轴承;机器轴承托架;轴承(机器部件);传动轴轴承;滚柱轴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清洗设备;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锯条(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