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634412号“金日由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日由条 47634412

阅读:60664 2026-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嘉种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5日对第47634412号“金日由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信息科技公司,“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

  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李嘉种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5日对第47634412号“金日由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信息科技公司,“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313030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52793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52795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63638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189151号“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376294号“头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111370号“头条BYT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523839号“头条英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8095169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376280号“今日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第9类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申请人对“头条”、“今日头条”商标进行在先宣传使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意图攀附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注册之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

  2、“今日头条”品牌介绍、可信时间戳取证的“今日头条”软件下载量截图、可信时间戳取证的第三方对于“今日头条”APP的相关排名报道;

  3、中国IT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Q1国内移动新闻APP市场调研报告》相关转载、QUESTMOBILE发布的2017-2020年互联网软件报告、猎豹全球智库发布的2017-2018年中国APP市场报告、TRUSTDATA发布的2017-2020年中国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分析报告;

  4、媒体下载量报道(经公证)、百度关于“头条”和“今日头条”的截图(经公证)、“头条及图”下载界面截图(经公证)、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5、“今日头条”品牌下“头条号”的介绍、“头条号”的注册及登录界面截图;

  6、微博账号截图、推广合同及发票、户外广告合同及展示照片、软件推广协议及发票、宣传合作协议、其他宣传推广资料;

  7、完税证明及审计报告;

  8、申请人“头条”、“今日头条”系列商标的注册情况;

  9、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今日头条”认定著名商标的函、其他荣誉证书;

  10、其他行政机关裁定、法院判决书;

  11、被申请人的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因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不具有任何攀附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也不曾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含“头条”二字商标的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八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龟苓膏;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九由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6日初步审定,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方便米饭”等商品上。2021年10月13日,引证商标九被核准转让给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22年8月23日,引证商标九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

  4、引证商标十经商评字(2023)第171831号重审第339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69期《商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2年3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咖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审理查明第4项可知,引证商标十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十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由审理查明第1-3项可知,引证商标五至八的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九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金日由条”构成,与引证商标五至九的显著识别汉字“头条”、“今日头条”、“头条英雄”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均应判为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咖啡;龟苓膏;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已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另,引证商标九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头条”、“今日头条”等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7634412号“金日由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金日由条 476344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2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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