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明权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29160号“米小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商品上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米小赚”具有独特性和独创性,不属于社会公众普遍熟知并广泛运用的网络热词,具备明确的显著性和识别功能。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米小赚”非网络流行用语的检索报告、商标创意构思说明书、在先类似核准案例、产品设计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由网络流行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