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陇西瑞和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知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20078号“西北草原滩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58365号商标、第66949184号商标、第685164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精心培育出的知名品牌。“西北草原滩羊” 仅为品牌标识,非服务内容描述,是商业推广的常规方式,符合公众认知逻辑,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不因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