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视智能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21487号“Tim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47937号、第25754430号、第38923407号、第19764103号、第46097641号、第74126076号、第7821818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上,引证商标七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GPS导航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模拟数字转换器;导航仪器;雷达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引证商标七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