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安县新永泰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73803号“醉遵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83960号“醉遵名”商标、第69075529号“醉遵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及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维持,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