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78543号“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7330号、第30549005号、第8214150号、第14670744号、第521966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企业信息、决定书、企业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二、三、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研究”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五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