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然数(江苏)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11388号“自然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自然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指定服务具有“自然的”或者具有“模拟自然”的技术效果,进而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