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卫辉市盛源纸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33635号“慷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84599号“康酒”商标、第70215106号“康酒”商标、第71835976号“康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其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二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显著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