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柠柑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89321号“诺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7580190号“极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究;电信技术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上,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引证商标现为“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