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40041号“索玉兰 SUOYUL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索玉兰 SUOYULAN 50840041

阅读:20712 2026-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晓雄 (原被申请人:郑灿林)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2日对第50840041号“索玉兰 SUOYU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玉兰”、“玉兰油”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晓雄

  (原被申请人:郑灿林)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2日对第50840041号“索玉兰 SUOYUL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玉兰”、“玉兰油”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0392号“玉兰”商标、第636243号“玉兰”商标、第1684381号“玉兰油”商标、第3108359号“玉兰油”商标、第1285138号“玉兰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引证商标一、三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原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多件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线上店铺销售截图、产品介绍、行业排名、媒体报道、商标受保护记录;相关案例;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原被申请人及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天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洗衣粉;清洁制剂;香皂香精;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护肤霜;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争议商标于2022年12月转让至郑灿林(原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转让至吴晓雄(被申请人)。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类“香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洗衣粉;清洁制剂;香皂香精;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护肤霜;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香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均含文字“玉兰”,商标整体印象相近,加之申请人“玉兰油”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内容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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