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省东豪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75717号“东豪物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47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不动产管理;资本投资;修理费评估(金融评估);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服务”服务上予以撤销,且该引证商标处于商标专用权宽展期内,在其他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