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卫生事业管理发展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铭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45236号“健康汇客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公众对服务特点的误解,其在实践中够准确地向公众传达服务内容,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已有在多个类别上成功获准注册的“健康汇客厅”商标,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