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扁担老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188557号“钱会长 QIANHUI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98392号、第26464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钱”,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