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赛驰鞋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宏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27261号“纯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147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