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尼埃检测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知行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02893号“维尼埃 VEANI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48854号“Van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6月27日第1989号《商标公告》上。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2805号“韦尔比耶 VERB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6年3月6日第1974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