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清亮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952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388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47616号商标、第352103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