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多美康(烟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13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19130号图形商标、第15114964号“中”商标、第14126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果、茶饮料等其他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糖果、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