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苏戈恩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正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81715号“SEES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0053243号、第17541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见第1986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