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玲燕
委托代理人:云南纳森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100318号“禾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609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已在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案件结果出来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官网;“和空间 办公室(不动产)出租”、“和空间 经纪”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不予撤销,故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