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52928号“POP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882095号、第1270905号、第37162955号、第G1650308号、第75991990号引证商标均已失效,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