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088426号“DOTKN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OTKNIT 88088426

阅读:76553 2026-07-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88426号“DOTKN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8417号“DOT”商标、第13678466号“DOTCOM”商标、第2…

  申请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涌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88426号“DOTKN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8417号“DOT”商标、第13678466号“DOTCOM”商标、第23476062号“Dotart Studio”商标、第36044335号“古点 DOTCOM”商标、第75469449号“DOTNET”商标、第23476067号“Dotart”商标、第9290804号“Dot&Stripes CHILD WOMAN”商标、第75480001号“DOTNET”商标、第87128387号“DotClub及图”商标、第45520052号“DOTS”商标、第45520062号“DOTS”商标、第45520072号“LEGO DOTS及图”商标、第45520067号“DOTS”商标、第45520077号“LEGO DOTS及图”商标、第8009691号“I d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构词、字体风格、呼叫、语义等各方面均分别存在明显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有效区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乐高品牌官网对“DOTS”系列产品的介绍页面及翻译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九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十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至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十至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七、八、十至十五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4、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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