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ORRES MANAGEMENT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1648号“NIII NORRES BAGGERM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364031号、第5478622号、国际注册第903406号、第8854742号、第43640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在“非文具、非家用、非医用胶带;非金属软管;防热散发合成物;绝缘涂料;绝缘材料;橡胶或塑料填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决定撤销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