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麒麟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智英财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28329号“Starky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680886号、第51408212号、第59673424号商标在“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上的注册已宣告无效并公告,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