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瀚博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47623号“尧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1982105号“尧光YAOGUANG”商标、第39400966号“尧光”商标、第39849181号“尧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官网打印件、新闻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服务器;互联网服务器;印刷电路板;芯片卡;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微芯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图形处理器(GPU);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计算机硬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服务器;互联网服务器;印刷电路板;芯片卡;电子芯片;芯片(集成电路);微芯片(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图形处理器(GPU);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计算机硬件;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