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663680号“Montgomery I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ontgomery IP G1663680

阅读:136273 2026-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欣颖 被申请人:EVA WILLNEGGER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国际注册第1663680号第35类“Montgomery I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含义是位于蒙哥马利城镇,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

  申请人:李欣颖

  被申请人:EVA WILLNEGGER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6日对国际注册第1663680号第35类“Montgomery I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含义是位于蒙哥马利城镇,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2日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传播策略咨询”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Montgomery IP”构成,该外文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在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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