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牛老大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58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糕点;面条;食用淀粉”商品上予以删减,该删减申请已被核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17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冰块;食用冰”复审商品与第162209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623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冰块;食用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