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高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231146号“商力宝 SHANGL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31897号“商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576039号“商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