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穗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22293号“穗云止糖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2320号商标、第56373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全部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穗云止糖米”使用在“米;糯米;大米;小米;人造米(未烹调);糙米”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使用在“米;糯米;大米;小米;人造米(未烹调);糙米”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种、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