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慧商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482720号“生物能量因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经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生物能量因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