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16619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84166198

阅读:101411 2026-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信达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6619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含义,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名下图形商标的…

  申请人:深圳点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信达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6619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含义,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名下图形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03364号商标、第55516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持有人处于不同行业,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升级说明、在先注册信息、官方网站及宣传册、资质及荣誉、广告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及设计手法上相近,不易将其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经营范围为限,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以此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4166198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8416619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2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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