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58834号“仁义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仁义天下 33958834

阅读:75318 2026-07-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神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贵州仁义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尧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9日对第33958834号“仁义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026669号“仁懐天下”商标、第1294…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神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贵州仁义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尧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9日对第33958834号“仁义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026669号“仁懐天下”商标、第12947783号“怀仁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且惯性的恶意抄袭他人商标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介绍、销售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荣誉证明材料、检测报告、销售材料、在先案例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蜂蜜酒;烈酒(饮料);米酒;白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其与《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日已逾五年,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的理由予以驳回。

  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中暂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该情形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958834号“仁义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仁义天下 339588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2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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