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潮外(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9日对第74902544号“玫瑰的故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玫瑰的故事》(也称玫瑰故事)是由申请人与中央电视台、新丽传媒联合出品的都市情感剧,电视剧在央视八套和腾讯视频平台播放,申请人为该剧的出品制作、推广宣传投入大量资源,使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该电视剧名称完全相同,会利用电视剧的知名度快速吸引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品化权。被申请人是一家品牌公司,对于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讨论度的热播剧必然知晓,申请完全相同的商标以及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标识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恶意明显,且被申请人申请商标远超出其经营能力和经营需要,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介绍和报道、在先案例、被申请人工商档案、申请商标列表及其涉嫌复制摹仿的商标和标识介绍、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档案、申请商标列表及涉嫌被复制摹仿的商标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材料等。
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设计方面的培训;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在线教育”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推销、市场营销和商业战略规划的培训课程;设计方面的培训;教育;培训;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在线教育”服务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对其《玫瑰的故事》电视剧进行了商业衍生品开发进而积累了商誉。因此,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品化权的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是指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以及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