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特姆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989762号“KT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02712号商标、第290347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页面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我局已作出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对其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书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大小写之别,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