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竞之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585721号“巴渝养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7242号“巴渝歌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72839号“巴渝文化云 CLOUD OF BA-YU CULTURE”商标、第75806113号“巴渝 杏林真探BAYU XINGLIN ZHENGT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经营领域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