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开平市味多能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627694号“水口唛 SHUIKOUM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62174号“口水卤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44630号“水口香 SHUIKOU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腌制蔬菜、笋干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二在肉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56099号“小水口 XIAO SHUI K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551458号“大水口 DA SHUI K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在速冻方便菜肴、烤紫菜、海菜、海带商品上的注册,前述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另,引证商标三、四在水产罐头等商品上仍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头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水产罐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