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861964号“炎帝亲耕地 神農稻米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炎帝亲耕地 神農稻米香 87861964

阅读:122452 2026-07-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随州市神农稻香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61964号“炎帝亲耕地 神農稻米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

  申请人:随州市神农稻香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61964号“炎帝亲耕地 神農稻米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证明、合同、发票、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炎帝亲耕地 神農稻米香”易被识别为广告语,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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