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459380号“小鹿蓝蓝 Deer Bl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57155号商标、第49466876号商标、第15059964号商标、第494768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荣誉、参加活动资料、宣传报道资料、产品销量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文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纸巾”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