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群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62731号《关于第68810926号“mineso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8360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行终27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68810926号“mines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51380694号“MNSO”商标、第36456585号“MINISO”商标、第36456585A号“MINISO”商标、第16294423号“名創優品MINISO”商标、第13605094号“名創優品MINI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中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群组,且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紧密关联,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第32947513号“MINISO”商标、第14589120号“名創優品MINISO”商标、第13604462号“名創優品MINISO及图”商标、第40454667号“名創優品MINI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八、九)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minesou”文字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一由“MNSO”文字构成,引证商标二、三均由“MINISO”文字构成,引证商标四、五均由“MINISO 名創優品”文字及图形构成,彼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隔离观察状态下,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进而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另申请注册有“FLYBOOK”及图、“爱婴狐”及图、“爱华猫”及图、“圣菲灵”及图、“医睿德”及图等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显著性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其存在将部分商标向不同主体转让行为,表明被申请人就相关商标并无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超过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可以推定其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意图难谓正当。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我局对原审裁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