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东生物科技(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95228号“华东生物HUADONG•BI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0664号“东华TUNGWA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56551号“HUADONG MED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68787号“华东国际珠宝城CP&J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73689号“华东石油HDSY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65162号“华东医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612514号“华东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1480916号“华东光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6793894号“东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099722号“HUADONG HYDRAULIC SYST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7973277号“华东名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6437949号“华东国际贸易产业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87912769号“华东数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6113984号“东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的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读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华东生物”官网截图、宣传手册及线上宣传资料;消费者赠予申请人的荣誉锦旗实物照片。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5]第000027561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6年5月13日第1983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十经商评字[2025]第000006452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未获准注册。
4、引证商标十一、十二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未获准注册。
5、引证商标十三因未按要求进行补正,我局已向商标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截至本案审理时,尚处于等待行政诉讼环节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至十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至十二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华东生物”、英文“HUADONG•BIOLOGY”及图构成,其中显著认读汉字“华东”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的显著认读汉字“东华”“华东”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或相同,英文认读部分之一“HUADONG”与引证商标二、九的显著认读部分“HUADONG”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八所涉驳回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及引证商标十三的申请人是否针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行政诉讼均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三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