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凯得力耐火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807927号“凯得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1677号“凯力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670277号“凯德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即使并存使用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完全是基于实际使用的需要,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引证商标一、二为闲置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和流程信息、相关官网页面、销售合同、学术文章、新闻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商标在“挡风雨条”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经核准已删减。
2、引证商标一在“农业用塑料膜;半加工塑料物质;塑料板;非金属软管;建筑防潮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绝缘涂料”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橡胶水;管道垫圈;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非金属软管;防热辐射合成物;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填缝材料;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乳胶(天然胶);橡胶水;补漏用化学合成物;防水包装物”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