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鸿鑫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540384号“SAILFISH 旗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5991号第35类“SAIL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558866号“旗鱼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979210号“旗鱼精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8449696号“旗鱼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2327889号“SAILFISH GLAM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40681号“SKIP JA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500335号“金枪鱼jinqia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申请收文阶段,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是申请人基于商业发展深思熟虑的结果。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因此,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发票、服务合同、网络平台销售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撤三程序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2、引证商标七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或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