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1621978号“三方四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方四季 81621978

阅读:103119 2026-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21978号“三方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37446号、第18485467号、第30952685号、第40577940号、第7746455…

  申请人:福建盼盼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621978号“三方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37446号、第18485467号、第30952685号、第40577940号、第77464551号、(第5类)第78600831号、第79678279号、第80237596号、第80238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已被决定撤销或被驳回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方四季”与引证商标七文字“三程四季”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海藻提取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1621978号“三方四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方四季 816219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19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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