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气味体验独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30596号“SCENT X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67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