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8181663号“挤破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挤破门 88181663

阅读:145372 2026-07-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易县挤破门副食品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81663号“挤破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出的商标“挤破门”是直接来源于申请人的商业字号,这样的来源赋予了该商标独特的识别度和较强的显著性特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和市…

  申请人:易县挤破门副食品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81663号“挤破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出的商标“挤破门”是直接来源于申请人的商业字号,这样的来源赋予了该商标独特的识别度和较强的显著性特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和市场推广,该商标已经逐渐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众认知度,成为了一个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辨识度的标志,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强烈的特殊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中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不缺乏显著性,并不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7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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